南昌市公租房申请标准2022年最新 附详细申请条件

南昌市公租房申请标准2022年最新 附详细申请条件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南昌市公租房申请标准2022年最新 附详细申请条件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南昌如何申请公租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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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

1、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

3、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有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4、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

1、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

2、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五、材料移交。

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六、名单报送、资料建档。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

七、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

拓展:申请条件

1、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2、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2)本地无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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