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告 附参保缴费对象及缴费标准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和《榆林市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和《榆林市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22〕6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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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6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10元(中央488元,省、市122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与县分担比例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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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55元资助,按8∶2分担。

4.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县财政局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应及时向县医保局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局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县税务局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截止至2022年12月20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商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通过特殊人员缴费途径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市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全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在税务窗口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米脂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米脂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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